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101执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液化气管道供气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8甲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液化气管道供气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5×××4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5×××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