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73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3栋C—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9867L。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邓 燕
人民陪审员 窦洪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