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东晨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802民初29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57元,减半收取计1767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