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财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富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5层5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8楼18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富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川0113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545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富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456元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547元,由申请人四川鑫富利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