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743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英,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3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平,泰和泰(拉萨)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晏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严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