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抗2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永兴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平,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燕兵,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3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自贡市永兴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代燕兵、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9〕510000001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丽君
审 判 员 蔡莹莹
审 判 员 郭张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克
书 记 员 张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