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68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余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3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平,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