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28执357号
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支付令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8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85724.51元;申请费5457元,由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负担。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285724.51元、申请费545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5312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1285724.51元、申请费5457元、执行费15312元,共计1306493.51元,由被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履行291181.51元,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00元及执行费15312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法官助理 张维华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