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令
(2020)陕0328民督2号
申请人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称,2018年8月7日,通过公开竞标方式中标千阳县草碧镇草水路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室外配套项目,中标金额为4948187.03元,双方于2018年8月7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陕西天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为5605724.51元,双方对此签字确认,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已支付工程款4320000元。剩余1285724.51元,经申请人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人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85724.5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恒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85724.51元。
申请费5457元,由被申请人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云
书记员 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