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9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业,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曾庆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业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57.35元,负担执行费50元。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7.35元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业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代理审判员 王海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