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91民初2429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龙,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南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655E。
法定代表人:曾庆宁,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87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建材店铺,两被告因承建刘家寨老年公寓2#楼购买原告建材,至2013年6月10日清算时,尚欠原告104870元货款未清偿,给原告造成大额利息损失。被告***是被告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分包人。
***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自己在承建施工刘家寨老年公寓期间拖欠建材款,愿意承担债务,与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自己与原告丈夫生前系好朋友,曾为其承担4万多元税款,不应再承担利息。
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刘家寨村老年公寓2#楼建设工程,***分包部分工程,***在施工期间,从原告与其丈夫经营的建材店铺赊购建材,2013年6月10日,经双方核对账目,尚欠原告建材款104870元未付,***之弟孙开峰(***雇佣的工地收料员)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条一份。经本院调解,***于2022年春节期间偿还5000元,原告当庭表示不再请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
本院认为,***购买原告建材,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对欠款104870元已付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有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系建设工程的承揽人,但其已将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施工过程中购买原告建材,系受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或受其指示,不能证明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请求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98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安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