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供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鲁L×××××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