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4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市分行的银行存款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岚山区支行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