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59-1号、(2014)岚民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岚山区支行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鲁L×××××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