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开民保字第62号
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汽车城(南昌路东侧、柳州路北侧)。
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红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与、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