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6167号
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巧丽 人民陪审员  吴杰申 人民陪审员  金 琛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