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704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系***丈夫,身份如上。
被执行人: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漏水房屋进行了维修,但未维修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