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5804G。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民终2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00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00元,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