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35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3日申请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卢均成 人民陪审员  相振虚
书 记 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