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3026号
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5804G。
法定代表人:徐从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莒县银杏大道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004528312H。
法定代表人:周忠国,该局局长。
被告:莒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振兴东路59号。
主要负责人:管仁利,该中心主任。
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莒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巿文华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2元,减半收取计615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