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终11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文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580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一审被告: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莲县城文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498B。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986-5。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将案涉于里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发包给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工程等,本案系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将本案界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案件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对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如合同因非法转包无效,是否应依法采取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等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撤销五莲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市文华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