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3425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3执3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1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合同第二项约定的微波在线流量检测设备2套(每套单价为58000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扣减上述两套退回设备的货款后,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16900元,被执行人于调解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169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加50000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开具1220000元的税票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负责办理退回货物的进项税转出手续,并于调解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退回货物的等额税金(116000元按17%税率计算)交给申请执行人;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今后被执行人如有上述退回设备的采购需求,应将退回的两套设备纳入采购范围向申请执行人采购;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150000元,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法院解除冻结措施之日其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116900元于2018年11月一次性结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2018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依约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0000元,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1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