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盛邦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186号
原告: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56697003E,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袁红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盛邦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MA0NR5PH7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旺第嘉华商业楼1号B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谦,总经理。
原告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邦北斗卫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立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鞠杨波
书 记 员 严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