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洲智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053号 原告: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安洲智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2层229室。 法定代表人:***。 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洲智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