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0143669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56697003E,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10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炜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