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周远福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异字第0038号
异议人***。
异议人马**。
申请执行人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泰兴市分界镇官庄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某,1974年4月14日。
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马桂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马桂某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后达成(2012)**民初字第0530号调解书,约定如果周远某不能偿还借款,以周远某的两台数控铣床优先偿还,因此异议人对两台数控铣床享有担保物权。且周远某后隐瞒铣床被查封的事实,并与异议人达成协议用铣床抵充债务,异议人已经取得铣床的所有权。故请求法院撤销(2014)泰执字第257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两台数控铣床的查封。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异议人提交了2014年7月5日协议一份,证实与被执行人**某达成协议在周远某还清借款后返还两台机床。
经审查查明,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泰执字第2573号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某所有的CNC数控铣床两台。异议人***、马桂某遂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周远某两台CNC数控铣床。2014年7月4日***将两台数控铣床从周远某处拉走。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其与**某达成的调解书和协议书,均证明了异议人想实际占有的两套数控铣床设备系周远某所有。且即使异议人对两台数控铣床享有担保物权,也是对两台数控铣床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院依所有权查封数控铣床的行为并没有冲突。故本院查封两台数控铣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所提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