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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远福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远福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执字第25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泰兴市分界镇官庄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1974年4月14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远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台铣床(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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