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异字第0002号
异议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者。
被执行人***。
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远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执行异议称,其与**福于2012年6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而早在离婚前,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扶养达成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离婚协议将泰兴市泰兴镇丽景园2-507室房产分割给女方。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定作合作纠纷发生在2014年1月21日,在其与周远福离婚之后。且离婚后房产未能过户的原因是法院另案查封,故在执行本案中,法院查封属于其个人的房产无法律依据,请求解除查封。
异议人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在订立公证文书时二人均明知其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其双方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是一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应当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查封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远福名下,法院查封是正确的。
经听证查明,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远福定作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泰商初字第05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周远福位于泰兴市泰兴镇丽景园2幢507室住房一套,异议人在准备办理过户登记后发现该房屋又被查封,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与***于2012年6月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已将二人共有的泰兴市泰兴镇丽景园2-507房分割给***,因该房产于2012年6月1日被本院另案查封所以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又查明,江苏雨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周远福定作合作纠纷发生在2014年1月21日,其与周远福因定作合同发生的债务关系,应认定为周远福个人债务。
上述事实有异议人提交的(2011)泰兴证民内字第2号公证书、本院(2012)泰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调解书、(2012)**民初字第0530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为据。申请执行人经质证对异议人提交证据的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欠债务发生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周远福离婚之后,异议人***无法预料离婚后***欠债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其离婚分割财产的行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虽房产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异议人***没有过错,所涉房屋应认定为***个人所有,本院因本案查封该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548-1号民事裁定书对泰兴市泰兴镇丽景园2-507室房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