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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远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商初字第0548号
原告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官庄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周远福,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泰兴镇丽景园2幢507室房产(所有权号:00078701)。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所需的三副模具的定作加工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两次给付预付款计105000元,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4月10日前将合格模具交付给原告。原告一再催促,被告至今仍无法交付定作物,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05000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1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替原告加工模具,双方形成定作关系;
2、被告出具的收条2份,证明原告已支付预付款105000元,并提供试样铝板6张,铝板价值13542元。
被告辩称,1、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模具加工合同的要求;2、不同意返还预付款105000元及违约金;3、双方签订模具加工合同,原告预付105000元,被告未能在4月10前交付模具都是事实,但因为原告提交给被告的图纸设计错误,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原告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向本院申请对图纸进行鉴定,认为按照图纸要求,不可能加工出达到合同要求的模具。
经庭审调查,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加工模具,加工后的模具确实无法压制出产品,是因为原告提供的铝板拉伸系数不够。对被告申请对图纸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图纸是被告设计的,被告应当知道该图纸能否进行加工。直至起诉前,被告都从未提出。被告只是先让我们等,最后也同意退钱。综上,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图纸是由被告修改并从电脑中打印而来,该鉴定结果与本案的处理无关联性,故对此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三副冲压模具,冲压铝板标号:5083,2mm厚铝板。被告给原告制造的模具尺寸详见图纸(附合同附页)。模具制造材质为45号钢。交付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前。合同总金额为1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先付52500元,让被告先订模具材料。被告订的模具材料加工完成后,原告支付52500元,被告开始加工模具,在模具完成后,支付35000元。被告开具的模具给原告一次性冲压120套产品,原告在10天内支付余款。合同还约定,原告只提供每副模具4张5083铝板用于试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被告没有在合同期内将合格的模具交付给原告,被告将按每天合同总额1%计算违约金赔付给原告;如原告没有按期支付模具款,原告将按每天合同总额1%计算违约金赔付给被告。合同还附有模具产品侧面图、俯视图各1份,主要反映产品下船体图、产品中盖图及尺寸。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预付款52500元,于1月29日预付款52500元。被告也进行了加工模具的工作。但被告加工的模具一直未能完成试模,原告提供的6张铝板,被告试模后均未能成功。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4月10日前向原告交付合格模具。嗣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完成加工任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审理中,被告当庭陈述,被告从事铣床加工,没有加工过模具。合同附件中的图纸是被告从电脑中打印出来,尺寸数据也是被告标注的。被告当时没有考虑过加工后的模具能否用于压制5083铝板。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工合格模具,并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被告未能按约交付合格模具,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按合同总额每天1%计算,原告并未按此约定主张违约金,根据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和当事人违约程度、过错,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图纸由原告提供,按此图纸无法加工出合格产品之理由,并无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故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
二、被告周远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雨能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1050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