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创联铝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5964号
申请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创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创联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创联铝业有限公司采取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9261.8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312502390075571205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创联铝业有限公司219261.8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16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