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6民初3181号
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陕坝镇大顺城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OMYMRH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恒街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58515302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