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2284号
原告:***,男,工程师,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旗,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工程师,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楼**。
法定代表人:郭德均,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国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风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