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2284号
原告:***,男,工程师,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旗,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工程师,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楼**。
法定代表人:郭德均,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国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风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