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9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慧 芳
审 判 员 韩 东 妹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洁
书 记 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