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9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1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