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667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波,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文,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09292Y。
法定代表人:费洪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贤,男,系被告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男,系被告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日照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06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郗小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兰倩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