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831510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149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21447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14476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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