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3民初1498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东元西路8号彩云郡小区2号楼1404室。
法定代表人:马增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富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卓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被告优卓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西安市电子正街南段“梦想城创业基地汇成和苑项目”的室内装饰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2018年5月7日经原告与被告驻工地代表李辉结算,被告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1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计21万元。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计2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所欠原告21万元款项属实,因为上游工程款未结,所以没有偿还所欠原告款项,所有借款均是公司行为。另外有10万元是李辉私人借款,与被告公司无关,之后李辉会私下向原告偿还。
经审理查明:李辉系被告公司驻工代表,2018年2月3日,原告***(施工单位)与被告优卓建筑公司(总包单位)代理人李辉在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增国办公室签订《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电子正街南段(汇成和苑)梦想创业基地。合同第2.2条约定:指派李辉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018年5月7日,李辉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一份,载明:“梦想城创业基地(江成和苑)装修一层商业楼结算费用:总计:110000元整(十一万元整)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整(拾万元整)合计欠到***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210000元整(贰拾壹万元整)此款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李辉2018年5月7日”。李辉称原告并没有完成案涉合同约定的分包内容,合同进行了一半就搁浅了。
庭审中,被告称其曾向原告偿还过1-2万元,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李辉称11万元工程款是打至被告公司账户,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是打至其个人账户上。
上述事实,有《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李辉系被告公司的驻工代表,其代被告优卓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负责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合同第2.2条对此有明确约定。其签订合同与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均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之规定。故,被告优卓建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0万元,共计21万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一节,《工程结算单》上载明“此款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故原告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一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2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被告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优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吕彩玲
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打印:扈艳红校对:杨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