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盛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盛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24执623号
申请人执行人:***盛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睿忠,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桥西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所在地沽源县。
申请人***盛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724民初4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654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952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9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9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2020年2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五、2020年2月26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由于疫情期间未本院未能外出查询相关线索,同时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沽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24民初42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成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