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0月12日,原告盛泰公司与被告**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完成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院面盖被工程(南区),合同总价为105654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前甲方支付乙方400000元工程款,2017年中秋节前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的40%,2018年元月3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全部工程款。甲方逾期未能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按照月利率2%计费;2、2017年7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2017年8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共计350000元;3、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可以推定其对原告主*的欠款事实无异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完工并验收使用,且被告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及按照约定给付违约金义务。双方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故本案中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利息,该利率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家口盛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654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静******
人民陪审员万树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