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宜尔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2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649348。

法定代表人:徐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福北路1号百佳大楼8栋4楼2区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31479N。

法定代表人:黄日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058.97元[其中货款9386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25.47元(以938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按日利率为0.0175%为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案件执行费133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