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市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51号
原告:**,女,1983年2月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铜陵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副主任。
被告: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经开区紫蓬路28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蛟,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铜陵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朱治能
审判员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丽丽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