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孟德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482645.7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与本院(2017)川0115执2166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为便于统一执行,2017年9月22日本院将涉及申请执行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的案件并案执行,并统一使用(2017)川0115执2166号案件进行执行,款到后以该案制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82645.7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安徽皖投新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82645.78元。
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跃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