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8867号
原告: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90015519C,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