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325号
申请人:镇江市驰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88016604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郭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590015519C,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市驰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镇江市驰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