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8866号
申请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90015519C。
法定代表人:吴仁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33085C。
法定代表人:朱建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帷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华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焱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