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1执恢4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住丹阳市开发区,机构代码:***0015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红生,机构代码:913211815602776229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豪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作出的(2015)丹商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息共139668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8年5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2018年6月6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4日,本院到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到被执行人有租金收缴,并进行了提取。扣押,另查封了该公司的设备若干。
2018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同时,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8年5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丹商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