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752号
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T3GL47X,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连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L1Y802C,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2年8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原告会同县广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积 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尹 盼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