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428号之一
原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南路51号小鸭集团宿舍9-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计4706.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26.5元,由原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