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伊现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建业机械工具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历城区。
经营者:***,男,l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建业机械工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28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284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济南高新区,而涉案工程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也并非在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通过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合同可以看出关于管辖法院的手写内容处系加盖的被上诉人的公章而不是上诉人的公章,而且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合同仅仅只有一份并且在被上诉手中,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内容系被上诉人自行添加的,上诉人没有盖章认可,同时上诉人也不予认可上述条款。一审法院将证实涉案合同中的手写部分是被上诉人自行添加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是错误的,合同中手写部分所加盖的内容(包括合同第一页赔偿金额的约定)明显不利于上诉人,如上诉人认可上述条款的话不可能不加盖公章,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市历城区建业机械工具租赁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清河项目脚手架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济南市历城法院管辖审理。”该约定具体明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该条款手写部分即“协商不成由济南市历城法院管辖审理”,系被上诉人自行添加的,且该部分未加盖上诉人公章,对此不予认可。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依照双方约定,到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辉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