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03民初5361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伊现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华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事实与理由:***在北华公司承包的济南市市中工二环南路南侧鲁能领秀城Q2Q3地块从事劳务时受伤。后经与北华公司协商,北华公司共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10000元,已支付75000元,剩余35000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北华公司辩称,***起诉北华公司不合适,***与北华公司无合同关系,其受伤不是北华公司方的原因造成的。***之前垫付的住院费,因赵建是***的侄子,***把钱打到赵建的账户,赵建要求***写个证明,钱还没有给,故***写了一个欠35000元证明。当时***受伤时,赵建给***打电话说有人受伤了,让***给拿点钱,***分两次共计7万余元转给了赵建。***出院后去工地和赵建找***,让***协调***和北京建工之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赔偿,北京建工项目部的领导口头答应共计给***110000万元,最后给北华公司做结算时把这110000元加到工程款里,***也答应了。110000元北京建工一直没有给北华公司,北华公司还在做结算过程中,故***起诉北华公司是不合理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通过赵建为其垫付医疗费等费用75000元。2019年5月11日,孙国勇为***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鲁能领秀城Q2Q3地块工地架子工**媳妇在工地施工时被坠落物体砸伤,经协商北京建工项目部同意支付工伤费共计壹拾壹万元整(含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本人已垫付柒万伍仟元(75000元),余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待北京建工支付后结清。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提供的***出具的证明,同意赔偿***工伤费的主体为“北京建工项目部”,且余款35000元的结清的条件为“北京建工支付后”,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北京建工将款项支付给***或北华公司的情况下,***关于北华公司支付赔偿款余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越